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关于促进宁东基地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宁东管发[2016]30号),制定《宁东基地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粉煤灰、炉渣、气化渣、脱硫石膏、电石渣、煤矸石、污泥的综合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炉渣是指:煤在锅炉燃烧室中产生的熔融物。气化渣是指:在一定温度、压力下,用气化剂对煤进行热化学加工,将煤中有机质转变为煤气的过程产生的副产品。脱硫石膏是指:电厂烟气湿法脱硫的副产品。电石渣是指:电石水解获取乙炔气后的以氢氧化钙为主要成分的废渣。煤矸石是采煤过程和洗煤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利用是指:从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中进行物质提取,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利用煤矸石发电项目不在补贴范围。
第五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对一般工业固废利用企业实施补贴。补贴的企业应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综合利用项目在宁东基地核心区建设,利用核心区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产生的工业固废不在补贴范围。
第六条 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年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1-3万吨,每吨补贴5元;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3-5万吨,每吨补贴6元;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5万吨及以上,每吨补贴10元。
工业固废公路运输符合环保要求,并实现资源化利用,跨自治区(省)转移,每吨补贴8元;在自治区辖区内宁东基地以外转移,每吨补贴4元。
第七条 申报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补贴的企业其产品应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或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审定后,开展申报工作。
第八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企业申报补贴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报告兑现补贴。
第九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年产生量1万吨以上的排渣企业,采用“季度申报、年度审核”的办法,每年3月15日前向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提交本年度排渣计划。
第十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根据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任务,下达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作为执行阶梯收费的依据。阶梯收费分三档,一档为基准价,二档为基准价的1.5倍,三档为基准价的2倍。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宁东固废综合利用产业联盟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粉煤灰、煤矸石、气化渣等利用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年利用量达到5万吨以上,一次性补贴20万元;年利用量达到50万吨以上,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固废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宁夏宁东资源循环利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超出基准价的排渣费,专项用于工业固废资源化外销补贴和宁东基地综合渣场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每年将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综合利用评估审定文件,套取补贴或虚报、瞒报的企业,将列入宁东基地失信企业黑名单,取消申请管委会及自治区各级各类奖励的资格。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评估审定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管委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每年由环境保护局牵头开展政策效果评估,报管委会研究修订。
第十七条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4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图解:《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修订)》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