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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基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1. 发布时间:2024-09-30
  2. 来源: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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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宁东基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宁东森防办”)研究决定,发布宁东基地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宁东辖区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区域、草原、旅游景区等。

三、上述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吸烟、点火取暖、野炊;

(五)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所有企业及个人应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巡查人员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宁东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和宣传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宁东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带及管护林草(区)的巡查检查,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措施,辖区各企业及居民要主动担负防灭火责任,积极履行防灭火义务,协助宁东森防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工作。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宁东消防:4687119、宁东公安分局:110、宁东森防办:7873636、宁东应急管理局:5918503、管委会值班室:3093761)


                    宁东基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