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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宁东基地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表(第一批)
  1. 发布时间:2025-01-13
  2. 来源: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3. 作者:

2025年宁东基地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表(第一批)

序号

抽样编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检验机构

核查处置情况

1

SBJ2464000082493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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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盛世忠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市宁东基地宁夏宁东企业总部大楼E座2楼、3楼

勺子(自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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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0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0.033mg/10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2024年10月25日,本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宁宁东市监食药当罚【2024】35号)。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行为。2024年11月20日该公司自行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

2

SBJ2464000082493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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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一餐厅

宁夏银川市宁东供电局大院内

碗(自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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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0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0.018mg/10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2024年10月25日,本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宁宁东市监食药当罚【2024】36号)。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行为。该公司已通过购买专业量杯精准添加洗涤剂和消毒剂分量、严格执行“一冲二洗三浸泡四消毒”操作流程等措施进行整改,复查通过。

3

SBJ2464000082493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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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一餐厅

宁夏银川市宁东供电局大院内

盘子(自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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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0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0.019mg/10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2024年10月25日,本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宁宁东市监食药当罚【2024】36号)。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行为。该公司已通过购买专业量杯精准添加洗涤剂和消毒剂分量、严格执行“一冲二洗三浸泡四消毒”操作流程等措施进行整改,复查通过。

4

SBJ2464000082493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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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宁夏能源集团马莲台发电分公司职工食堂

宁夏银川市宁东基地中铝宁夏能源集团马莲台发电分公司院内

大碗(自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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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0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0.019mg/10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2024年10月30日,本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宁宁东市监食药当罚【2024】37号)。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行为。该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1日自行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

5

SBJ2464000082493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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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宁夏能源集团马莲台发电分公司职工食堂

宁夏银川市宁东基地中铝宁夏能源集团马莲台发电分公司院内

小碗(自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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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0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0.018mg/10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2024年10月30日,本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宁宁东市监食药当罚【2024】37号)。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行为。该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1日自行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

6

SBJ2464000082493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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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裕丰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东分公司(宁东医院食堂)

宁夏银川市宁东基地宁东医院院内

碗(自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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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1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0.010mg/10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2024年10月30日,本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宁宁东市监食药当罚【2024】38号)。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行为。该公司已于2024年12月6日自行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

7

SBJ2464000082483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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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绿野鲜汇农贸有限公司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紫荆花广场3号楼3-30号房

粉条

散装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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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6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验结果:318mg/kg                             标准值:≤200mg/kg

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本局于2024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粉条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未记录购买者名称、地址或者联系电话,故无法主动实施召回,在经营场所发布了召回公告,在召回期内也未收到消费者退货申请。经核查处置,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宁东市监处罚〔2025〕3号),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备注:1.铝的残留量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为: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对相关标准的了解熟知度较低;对原料把控不严,可能使用了含铝较高的食品添加剂。长时间摄入铝会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性。铝经胃肠吸收后,主要积聚于骨骼,引起骨质疏松和软骨病,并且较难排出体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