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和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行动,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结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宁东基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宁东基地主导产业且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及开发利用再生水、矿井水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受税务征管关系及注册地限制。
第三条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以自治区下达宁东基地水资源奖补资金为主,宁东基地管委会预算统筹为辅。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实效、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坚持分级奖励、多节多奖的原则。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奖补年度分配方案,组织审核企业奖补资金申报资料,确定申报项目奖补资金额度,制定分配方案,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后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奖补资金,办公室(审计办)做好资金监督审计。
第六条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奖补对象:
(一)自建“近零排放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
(二)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并降低用水量的企业;
(三)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并被自治区相关部门或管委会认定的节水型企业;
(四)园区利用再生水企业;
(五)除煤炭开采及洗选行业外,其他处理且利用矿井疏干水实施生产的企业;
(六)宁东基地区域内已开工或建成投用的公共涉水建设项目。
第七条 奖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用水手续合法;
(二)评价年用水不超计划和定额;
(三)依法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第八条 对化工项目自建“污水近零排处理设施”并且实现污水不外排的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运经审核通过后,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额的10%且不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已享受管委会本级奖补的,核减相应金额后再奖补。
第九条 对新建矿井水深度处理设施项目且实现矿井水回用的企业,新建矿井水深度处理设施且建成投运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未实现矿井水分盐处理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现矿井水分盐处理的,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已享受管委会本级奖补的,核减相应金额后再奖补。
第十条 对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在自治区奖励基础上,管委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管委会认定的节水型企业,管委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级“节水标杆”称号的,管委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管委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合同节水”项目的,管委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依据各类载体创建要求,由企业申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对不符合相关载体创建要求的,不再享受奖补。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生产、谁利用”的原则,企业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按照同比例回用。鼓励园区企业“多用、尽用”再生水,对利用园区公共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企业,按照1元/吨标准,依据再生水利用量每年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园区企业对已建项目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对实施节水改造的企业依据改造前后实际用水量和水平衡测试结果综合确定节约用水量,按照节水量每吨1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节约的用水指标由管委会收储或在宁东基地范围内企业间交易,依法变更取水许可。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处理回用矿井水,对于高矿化度矿井水,企业应根据含盐类型、含盐量和总固体量,合理选择预处理和脱盐工艺进行处理利用,宁东辖区企业可探索实施近零排放处理技术。除煤炭开采及洗选行业回用矿井水外,其他企业处理利用矿井水的,按照利用量1元/吨标准对处理回用企业每年给予奖补。
第十四条 在宁东基地区域内已开工或建成投用的公共涉水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签订额(即项目总投资)的10%且不高于30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已享受管委会本级同类奖补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受奖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做好资金使用,专款用于企业节水项目建设、节水及监测计量设施改造、科技研发,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节水宣传等。
第十六条 对项目造假、数据及资料造假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企业获得奖补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宁东基地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本办法基于现行财税体制研究制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则本办法亦做出调整,由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执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宁东基地2023—2025年度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奖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