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本级科技项目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局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本级重点支持领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本级重点支持领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5月26日-- 6月2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5年6月24日前反馈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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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6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本级重点支持领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重点支持领域科技项目组织管理,保障项目顺利、高效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支持领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按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分设若干专项,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作为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产业发展定期发布年度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本级重点支持领域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合理设置专项;
(二) 编制科技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提出科技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下达科技项目资金;
(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并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及监督评估工作等。
第五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财政金融局作为财政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落实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分配、资金下达和拨付,指导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全程参与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二)与科技和信息化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自筹经费及配套支撑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落实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科研、财务、诚信、科研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等,做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四)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落实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科技项目依据专家评审、项目实施主体、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等情况,分为前引导和后支持两种方式。
第八条 前引导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申请项目资金150万元以上且项目执行期超过1年的,在合同书签订后拨付项目财政支持额度60%的资金,中期绩效评价通过后拨付剩余40%的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申请项目资金150万元以内或项目执行期在1年以内的,在合同书签订后可一次性全额拨付;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自治区或宁东本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所承担的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项目,择优给予研发投入100%资金支持,研发投入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拨付方式参照第八条第(一)(二)款执行。
第九条 后支持项目由申报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按照审计核定金额一次性全额拨付。
第十条 宁东管委会委托研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经费承担比例。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科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在宁东基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拥有较强的科研人才队伍,在该领域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二)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务分工及各方责任义务。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科技项目数不超过2项。
(四)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处罚记录。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五)申报主体应在申报前对研发内容进行查新,并在申报时提供查新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通过宁东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评审过程全流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涉密项目采取线下申报,相关单位及个人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泄密。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以专家评审结合项目实施主体情况作为立项依据。
(一)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本级重点支持领域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面向宁东基地企事业单位广泛征集;
(二)项目评审以“线上+会议复审”的形式开展。重点评价项目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成果应用性,以及研发总预算合理性等;
(三)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项目实施主体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和研究能力;
(四))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征求应急、环境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立项建议报会议研究通过后立项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科技和信息化局研究调整。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科技和信息化局联合财政金融局下达立项文件;
(五)科技和信息化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合同(任务)书,明确项目内容、时间进度、考核指标、资金预算等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宁夏科技专家库、宁东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制度。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任务)书前,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政策培训。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实施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七条 前引导项目应于次年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原则上对单个科技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不超过1次,对进展缓慢或非因科研原因导致失败的项目,由科技和信息化局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资金等相应处理建议,经会议确定后执行。后支持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再进行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以上事项如有客观原因必须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已执行情况及变更必要性进行评议,形成综合意见通过会议审定后批复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有必要经会议研究确定后批复调整;资金预算内科目调剂采取先使用后备案方式,在项目验收时进行详细决算,说明调整理由,提供相关账目凭证即可。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国拨资金和自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国拨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专家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所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需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终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经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提出项目终止及收回资金建议,报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等实行全过程信息管理,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宁东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验收材料,在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负责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前引导项目逾期12个月尚未申请验收的,由科技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提出项目终止、追缴专项资金以及科研诚信处理意见通过会议审定后执行。后支持项目逾期18个月未申请验收的视为自行终止,不再组织验收。
申请验收时,国拨资金超过150万元(含15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技术评价与资金评议合并进行。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以合同(任务)书约定内容和验收资料为依据进行独立评价,综合形成合格、不合格、结题三类验收结论,“合格”、“结题”为通过评估(验收)。
(一)按照科研任务(合同)书约定的时间进度,完成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评估(验收)资料齐全,给予“合格”结论;
(二)对已勤勉尽责,确因科研不确定性、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等科研因素,导致未能全部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给予“结题”结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不合格”结论:
1.无特殊原因未完成科研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所提供的评估(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
3.未对国拨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资金管理混乱无法识别;国拨资金存在虚构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自筹资金未足额到位且差距较大(除科研失败外)等问题;违反规定转拨、转移国拨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的,优先推荐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验收结论为“结题”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进行科研失信处理,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专项资金追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应当明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技术秘密保护、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技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成效后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年度验收项目开展成效后评价。重点评价科技项目成果产出、成果转化、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预算管理、编制后续年度项目预算、调整支持重点领域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x年xx月xx日。原《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本级重点支持领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