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宁东基地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表(第二批) |
序号 | 抽样编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食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机构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SBJ25640000824931329 | / | / | 宁夏桃一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凯中心广场9号楼1连2层15号房、9号楼28、29、30号房 | 盘子(自消毒餐饮具) | / | / | 2025/5/23 |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0.018mg/10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 |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也没有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发生,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七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
2 | SBJ25640000824931333 | / | / | 宁夏唐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地址: 宁夏银川市宁东基地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宇新都汇财富广场2栋108号房第二层 | 盘子(自消毒餐饮具) | / | / | 2025/5/23 |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0.017mg/10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 |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也没有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发生,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七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
3 | SBJ25640000824932460 | / | / | 宁夏宁东清香阁砂锅店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房金苹阁10号楼-54-55号 | 碗(自消毒餐饮具) | / | / | 2025/5/23 |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0.018mg/10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 |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也没有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发生,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七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
4 | SBJ25640000824931334 | / | / | 宁东紫晶早点店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宇新都汇2号楼107号商业房 | 碗(自消毒餐饮具) | / | / | 2025/5/23 |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0.017mg/100cm²标准值:不得检出 |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也没有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发生,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七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
5 | GZJ25640000824931914 | 固原市原州区明财酱醋厂 |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第三商业街 |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慧兰调料瓜子大全店 | 宁夏银川市宁东基地紫荆花市场第2幢一连二层30号 | 米香醋 | 1.5L/瓶 | 明财和字母 | 2025/3/1 | 不合格项目:不挥发酸(以乳酸计) 检验结果:0.26g/100mL 标准值:0.50g/100mL |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也没有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发生,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予行政处罚,教育如下: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监督当事人对未售出的13瓶抽检不合格米香醋采取无害化处理。 |
6 | GZJ25640000824932098 | / | / | 宁东乐福商行 | 宁夏银川市宁东基地中凯中心广场8幢1连2层05 | 枸杞 | / | / | 2024/9/30 | 不合格项目:克百威 检验结果:0.12mg/kg 标准值:0.02mg/kg |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市监处罚〔2025〕21号),责令当事人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3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7 | XBJ25640107820330072ZX | / | / | 宁东第一幼儿园 | 宁夏银川市宁东基地中心区 | 香蕉 | / | / | 2025/4/28 |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检验结果:0.15mg/kg 标准值:0.05mg/kg |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