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基地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0-12-28

一、政策发布背景情况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宁东高质量发展,将科技资金公正、合理的分配到重要和关键工作中,结合自治区科技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及宁东基地2018年工作实际,管委会对《宁东基地关于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及人才培养战略的暂行办法》(宁东管办〔2017〕100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改为《宁东基地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二、为什么要对原政策进行修订 

2017年制定政策后,自治区科技工作出现若干新形势、新变化。一是2018年以来,自治区将全社会R&D投入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度,要求财政一定要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增大研发投入,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故有必要提高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项目的配套额度;二是2018年起国家将原“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统合为“工程研究中心”,不再认定“工程实验室”,自治区则新增了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平台的认定;由人社部门主管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能作为创新平台认可。故有必要与时俱进,调整原文件中涉及创新平台的表述;三是宁东基地知识产权奖励额度过高。原文件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奖励分别设定为6万元、3万元、1万元。从2018年全年实施的情况来看,过高的奖励并未对宁东科技创新产生实质的促进和提升作用,相反,部分奖项(如软件著作权)申报中发现有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为严肃财政奖励资金的规范性,让奖励真正发挥实效,新政策降低了奖励标准,取消了转件著作权奖励。四是原文件中涉及自治区“创新30条”技改及提升制造业水平等政策配套但发改、工信部门已安排专项奖补资金的,科技部门不再安排,且落实牵头部门非科技部门,故删除有关内容。五是宁东基地已出台详细的人才专项政策,故将原文件中涉及人才部分的内容删除,新文件定位为科技专项政策,以保证各政策的独立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将原第四条“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中,研发项目获得国家、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资金补助额度,由“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修订为“不超过600万元、400万元”,提高企业重点研发计划配套资金总额度(但不超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红线);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以上,按其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超过1000万元的,再按新增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科技创新平台组建
  1.新增第五条:鼓励各类主体在宁东组建开放共享型研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对研发机构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且成功在宁东基地落地转化的,对创新成果研发团队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其中可安排不超过40%资金奖励给创新领头人);再给予牵头单位成果转化合同交易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全部用于开展新技术研发)。
  2.修订原第七条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当年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取消“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奖励,新增“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奖励,奖励对象由“研发平台”明确为“科技创新平台”。
  3.修订原第八条为“鼓励企业建设共用共享的创新服务平台。对企业新建的中试基地、检验检测、科技查新及知识产权服务等共用共享平台,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企业建设投资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拥有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且愿意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企业,给予仪器设备使用费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根据平台年度服务收入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明确中试基地为补助对象,且将公用共享设备使用费补助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新增“根据平台年度服务收入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内容,鼓励中试基地等平台开展工作。
  (三)鼓励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或推进联盟
  新增第八条:支持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电力、节能环保等产业组建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或产业推进联盟,针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前沿性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成果转移及产业化推广。给予联盟秘书处单位一次性奖补10万元,灵活用于组织创新活动开展。
  (四)调整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将原第九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中,“对于企业通过PCT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软件著作权每件给予1万元的奖励(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励件数最高按10件计)”修订为“国际、国内、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每件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5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件数最高按10件计)”。调降专利奖励标准,取消软件著作权奖励。
  (五)鼓励创新领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新增第十条: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3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上市后直接兑现300万元,1年后企业业绩及R&D投入强度比上年度正增长的,再兑现300万元,以此类推,最终年度兑现400万元。如果期间企业年度业绩未达标,则后续奖励不再兑现。
  (六)支持“现代煤化工,精彩在宁东”品牌创建
  将原第九条“对新获得的国家和自治区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6万元的奖励”修订为“对新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质量奖的企业,按国家或自治区奖励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每件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宁东现代煤化工”品牌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增对获得“宁东现代煤化工”品牌认证企业的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品牌创建与认证。
  (七)支持企业、团体牵头制定标准
  将原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参与、主导国际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国际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领军企业分别给予每件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修订为“鼓励企业或产业联盟、协会等社会团体牵头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团体标准。对牵头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领军企业,分别给予每件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牵头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给予每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内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明确主导地位为“牵头制定”,明确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属于奖励对象,行标的奖励额度为每件30万元、团标每件10万元。
  (八)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
  将原第十二条“推进科技型企业培育”中,“新认定”科技型企业奖励明确为“首次认定”,除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外,其他类型不再明确具体奖励额度,改为“按照自治区政策奖励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根据自治区新出台的对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实施意见,自治区财政奖励额度为数十万至100万元,根据企业产值和利税贡献灵活调整;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奖励额度为40万元)
  (九)其他调整
  1.将原第二条“政策享受对象”中增加“事业单位及产业联盟、协会等团体组织”,表述由“企业”改为“企事业单位及产业联盟、协会等团体组织”;增加政策享受前提条件“企事业单位在宁东基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企业对宁东基地的年度税收贡献(设立不足一年的以当年实际纳税总额计算)应大于本政策财政资金的支持额度”。
  2.将原第五条、第六条“鼓励技改、鼓励制造业提升水平”等工信部门有专项资金支持的奖补条款删除。
  3.将原第十条“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宁东基地开展工作”内容修订为“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明确奖补对象为“自治区科技中介服务库入库机构且入驻宁东基地开展工作”的科技中介。
  4.删除原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人才优惠待遇与奖补”内容;
  5.新增“宁东基地其他各类扶持政策中有涉及到本办法中规定内容的,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表述;
  6.删除原文件中关于人才工作的附件2,修订附件3《实施细则》。

《宁东基地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