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环罚字〔2021〕11号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1-07-16

刘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灵新矿矿场路与古石线交叉口西南角土坑检查时发现,现场有车牌号为宁AJ1818、宁AG5378、宁A72071、宁AG6251、宁AE3108、甘M36053等6辆运输车辆及2辆装载机正在倾倒工业固废,现场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和抑尘措施,经调查核实,系你组织在该土坑倾倒工业固废,期间收取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4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没有向我局报送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东环罚听字〔2021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罚款十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四万五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宁东管委会罚款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东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收入集中户(宁东镇)

收款账号:641301104018010008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