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环罚字〔2021〕12号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1-07-16

宁夏奕凯通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0738325539

法定代表人:王桐

地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房金苹阁10#-159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灵新煤矿储煤场周边检查时,发现宁夏奕凯通运输有限公司在灵新煤矿储煤场东北侧约100米的低凹处建设8平方的洗煤机、35KW配电室、3座混凝土浇筑的蓄水池(300m3/座)、2座混凝土浇筑的沉淀池(450m3/座)及其他附属设施用于洗选分拣煤矸石现场检查时洗选设备未运行。公司洗选煤矸石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投资额为25万元,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照片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16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报送陈述申辩材料,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东环罚字〔202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宁东管委会罚款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东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收入集中户(宁东镇)

收款账号:641301104018010008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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