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的通知》(宁环督改发〔2022〕1号)要求,2023年9月21日,宁东基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中任务15(《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中第五项)进行自行验收,2023年11月15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通过验收销号。现将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3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反馈(联系电话0951-5918315)。
一、整改任务内容及目标措施
任务15:自治区一些职能部门对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没有清晰认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力度不够。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落实节能审查要求把关不严,部分违建项目查处不及时,监管责任缺位,致使“两高”项目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严格节能审查把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能评未批先建项目,违规“两高”项目全部整改到位,建立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严格节能审查把关。按照《宁东基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能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通过节能审查。
2.加快处置违规“两高”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违规“两高”项目分类处置工作要求,加快违规“两高”项目整改,2023年12月底前实现违规“两高”项目全部整改到位。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制定印发《宁东基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明确本级节能审查权限,坚决防止未批先建和越权审查行为再次发生。二是严格落实自治区违规“两高”项目处置工作要求,按时完成违规在建“两高”项目整改,通过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核查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