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菲尼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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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文
地址: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3日,我委环境执法人员在宁夏泰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设备加工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临时办公地点活动板房内有3台探伤机,其中1台型号为XXG Hz-2505型X射线控制器,2台型号为XXH-3005型X射线机。调阅相关资料显示,你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对精沉脱水罐开展无损检测工作,出具了无损检测报告,编号21-027。现场不能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公司属于未按照规定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射线装置。
以上事实,有我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无损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027)、《无损检测外包协议》、《宁夏泰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管网管道及电气仪表安装工程无损检测合同》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委于2023年7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东管罚听字〔2023〕24号)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委报送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我委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东管罚听字〔2023〕2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东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收入集中户(宁东镇)
收款账号:641301104018010008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安娜
联系电话:0951-5918616
地 址:宁东镇中心区长城路宁东企业总部大楼9楼910室
邮政编码:750411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