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6-02-12
负责宁东基地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劳动监察、文化市场领域监管检查和综合执法工作,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工作。具体职能是:
1.负责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等;负责宁东基地辖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及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宁东基地辖区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等工作;承担宁东基地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负责对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承担道路运输战备、应急保障等工作。
2.负责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处置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流动摊点规范管理与经营秩序维护工作;开展户外广告、流动摊点液化气罐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执法工作;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管;设置户外门头牌匾的审批受理、现场勘验与审核管理;规范工程车辆占用市政设施停放行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及建筑垃圾处置(排放)与运输核准;督促餐饮行业安装并规范使用油烟净化器;组织实施流浪犬只的清理与处置。
3.负责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及宣传中央、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空间规划、林草、水资源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使权限范围内自然资源、林草等领域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受理违反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自然资源、林草、水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卫片等违法线索查办,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负责劳动监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宁东辖区范围内各用人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负责文化市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对文化、旅游市场和文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行政。
6.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宁东镇人民政府四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3:30-17:00
负 责 人:马仪宏
联系电话:0951-8768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