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二氧化碳综合利用奖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3-04-19

第一条为促进宁东基地二氧化碳综合利用,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22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2230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利用包括通过二氧化碳的捕集、利用或封存(CCUS)等措施,实现二氧化碳末端减排。

第三条本办法奖补对象为在宁东基地开展二氧化碳综合利用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奖补范围及标准:

(一)项目尚未形成经济规模时,由管委会按照实际交易量给予碳价补贴,补贴标准为碳源企业成本碳价与供需双方交易价格之间的差价,其中碳源企业成本碳价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准,交易价格以供需双方合法合同为准;

(二)积极支持企业享受《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有关税收政策,在企业暂达不到税收优惠政策标准时,管委会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补;

(三)二氧化碳捕集、驱油封存项目,建立补贴政策与国际油价联动机制,因国际油价大幅下降导致二氧化碳驱油项目合同碳价难以保障时,由碳源企业提出申请,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奖补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以上一年度实际结算二氧化碳综合利用量为准。

第六条申报奖补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企业申报奖补资金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向经济发展局提交登记注册、销售发票、采购发票、增值税完税证明、退税证明,申请奖补文件。

第七条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奖补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核拨。

第八条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二氧化碳综合利用项目运行、维护和继续投入,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撬动和叠加作用,持续提升宁东基地二氧化碳综合利用水平。

第九条申报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报告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或未按时完成全国碳市场履约清缴的申报企业,追回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帮助申报企业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一经查实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条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和审核等相关工作程序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企业开展二氧化碳综合利用的,在项目建设、工业技术改造奖补资金、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环境保护等方面,除享受宁东基地现行有关资金奖补政策外,管委会还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各类奖补政策原则上享受两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后续国家和自治区对二氧化碳综合利用税收等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12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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