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4-03-29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1﹞10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配套操作流程、指导性指标及示范文本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92号)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党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山林权、排污权“四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东党办发﹝2021﹞26号)的要求,结合宁东基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坚持全面深化土地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园区范围内,建立土地使用标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配置市场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以提高“亩产效益”为核心,围绕节约集约用地、节能降耗减排等重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到集约、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高。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单位用地固定资产投入、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环境影响和安全要求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优化服务。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稳定、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对于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
三、重点任务
(一)控制性指标制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宁东基地产业政策、园区功能定位、区域情况制定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科研投入、技术、人才、就业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管委会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初步方案,按流程提请专题会议研究,同步征求相关单位“标准地”供应控制指标意见。
(二)责任分工。
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产业用地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出具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经济发展局负责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生态环境局负责确定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应急管理局负责确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科研投入、技术指标;
人力资源局负责制定人才、就业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负责确定亩均税收指标。
四、操作流程
(一)完善配套设施。对拟作为“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的宗地,要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达到产权明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等条件明确,实现“七通一平”(外部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气、通暖,内部场地平整)。
(二)组织出让。
1.自然资源局编制“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租赁)方案,严格执行“净地”供应规定,将具体指标、相关承诺要求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按程序报党工委批准后,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要素交易市场发布产业项目“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
2.土地成交后,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公布成交结果,竞买人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与管委会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项目退出管理等内容。
3.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时在“标准地”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产业项目‘标准地’性质”。
(三)优化审批流程。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做好“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一窗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对照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信用承诺,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四)安标施建。项目开工后,企业应按约定按期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延期不超过一年。有关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能评、测绘)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五)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建设和交通局牵头组织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力资源局等部门对《合同》《协议》内容进行联合验收,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意见表,建设和交通局予以备案。企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未通过验收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六)达产复核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内(初始运行期2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之日起算),提出达产复核申请,由经济发展局组织开展达产复核,特殊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按期达产复核的,可延期1年。超期未提出达产复核申请的,视为达产复核不达标。达产复核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土地用途、规划指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等指标进行综合判定,判定达产复核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
五、监督管理
(一)实行退出机制。管委会根据《合同》《协议》落实情况及土地利用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可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按照事先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处理。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经批准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力义务随之转移。
(二)实施联合奖惩。建立联合奖惩机制,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连同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对企业承诺守信情况、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联合奖惩。按照约定的建设时间、投资强度、用途等使用土地。竞得人未达到“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的建设、投资、税收等相关投资开发要求的,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东基地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出让专项领导小组,由分管自然资源局的委领导任组长,经济发展局、招商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局、建设和交通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解决在“标准地”出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协同联动。管委会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信息互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合力推进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经济发展局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达产复核验收;自然资源局负责“标准地”供应计划、实施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建设和交通局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应急管理局负责工业项目投产运行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一窗受理。
(三)加强宣传总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网络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调动企业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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