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 建设和交通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宁东规发〔2021〕6号
【发文日期】 2021-10-12
宁东基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1-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6〕176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宁东基地辖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构建或者利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或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应当坚持统筹公共交通和网约车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发展无障碍网约车,为特殊需求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四条 巡游出租车符合网约车条件的可转为网约车,网约车不得转为巡游出租车

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网约车准入、监督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宁东基地管委会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约车数量根据市场发展和群众需求,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行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提供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地区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安全教育培训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同步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地区办公场所、安全教育培训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 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 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  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应当书面向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在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夏地区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日期未满7年。

(二)鼓励推广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

(三)汽车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

(四)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含音视频回传),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车辆外观颜色、车辆标识及号牌段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具有取得本地区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出具的意向接入协议。

注册登记为单位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有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驾驶人员,且驾驶人员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具有取得本地区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出具的意向接入协议。

十九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公安部门申请对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为网约车的车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网约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可以办理车辆报废更新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提出车辆更新申请: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行驶里程的。

(二)因车辆自燃、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受损,经有关部门认定无法修复达到报废标准的。

(三)因车辆被抢、被盗灭失的。

(四)自愿提前更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  网约车车容车貌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无异味。

(二)不应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车载实时监控摄像、车辆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五)经本地区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安全防范培训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 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三)承担对所属驾驶员及车辆运营服务、教育培训、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四)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五)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情况,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协议,并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后安排上岗。

(六)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七)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八)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向乘客提供统一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九)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违法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一)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二)不得利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  网约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外观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按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四)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六)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七)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

(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九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第三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者拼车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公安机关应当负责查验网约车驾驶员是否有暴力犯罪记录和驾驶信用等情况。

第三十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并接受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 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宁东基地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约车经营者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三十条 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宁东基地管委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1日。原《宁东基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东管办发〔2018〕11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图解:宁东基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