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 | 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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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宁东规发〔2023〕1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20 |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3-0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工业领域“四大改造”,促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及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9号),结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下拨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和宁东基地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组成,通过奖励激发宁东工业企业内生改革动力,进一步提质挖潜、降本增效,生产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水平逐步提升。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透明原则,采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开展一次。财政金融局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并指导开展预算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经济发展局负责发布技术改造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金融局开展申报项目的初审、核查、认定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围绕转型发展实施的结构改造、绿色改造、技术改造、智能改造、安全环保改造,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实施的展链延链项目建设。
(一)结构改造。重点支持创新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加快现代煤化工产业技术优化升级,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着力构建煤制油、煤基烯烃、煤制乙二醇、精细化工、高性能纤维及可降解塑料、锂离子电池材料、电子材料及专用化学品、绿色环保八大细分产业链;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极。
(二)绿色改造。重点支持煤化工、火电、焦化、电石、电解铝等行业工艺系统升级、能量系统优化、装置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改造工程;工业用水循环利用、节水改造等;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循环化综合利用等;鼓励开展节能诊断及能效水平对标提升示范工程。
(三)技术改造。重点支持煤炭、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降低生产成本的项目。
(四)重点产业延链补链。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对既已存在的产业链、产品链向上下游拓深延展,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提升产品档次、提高产品附加值。
(五)企业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及改造提升。重点支持工业企业通过改造,进一步提升安全、环保水平。
(六)根据宁东基地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确需支持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 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宁东基地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纳入统计,未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不在惩戒期内,未被确认为“僵尸企业”;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本年度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三)项目核准(备案)、能评、环评、安评等相关手续齐全;
(四)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和软件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三)跨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2次,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评审奖励分为组织申报、综合评审、公示认定三个程序。
(一)组织申报。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企业按照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限开展项目申报。
(二)综合评审。经济发展局联合有关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额进行核定,并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公示认定。对提出的拟奖励名单,经宁东基地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宁东基地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科技研发、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九条 企业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所有申报资金的文本及资料必须整理成册、及时归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将由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联合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第十条 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原《宁东基地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同时废止。自治区对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