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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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宁工信规发〔2023〕4号 |
【发文日期】 | 2023-06-14 |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3-06-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发改服务业〔2022〕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指制造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制造出售产品为主向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转变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全要素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主要围绕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共享制造、定制化服务、数字化赋能、检验检测认证、绿色低碳、生产性金融、工业文化赋能、工业电子商务等服务型制造模式开展。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其他服务型制造新模式。
第五条 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审核、培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期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3.申报主体应具有鲜明的服务型制造特征,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能力,其服务型制造模式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引导的发展方向。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征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其模式应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对推进发展服务型制造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正式投入运营时间满2年;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3)上年度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5%及以上;
(4)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服务性部门或剥离设立独立的服务性公司。
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面向制造的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机构),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既可以是针对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以是针对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服务模式、经验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正式投入运营时间满2年;
(2)近2年为3家(含)以上制造企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
(3)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不少于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
3.工业设计中心。
a.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2)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应用“互联网+”模式程度较高,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3)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4)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例不低于50%。
(5)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品牌塑造、成果转化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三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2项及以上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
b.工业设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应用“互联网+”模式程度比较高,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2)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例不低于50%。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区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工业设计企业近三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2项以上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单位申报。
第八条审核推荐。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工作通知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及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九条专家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可增加答辩或现场考察等环节),根据专家打分结果择优提出预选名单。
第十条部门复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家评审提出的预选名单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等事项,征求自治区各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公示发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认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行文发布,并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
(一)对认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申报主体所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其设备和软件投资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
(二)对认定为“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及“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主体,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
(三)对已认定为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的,优先向国家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评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奖励;对评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或工业设计中心的,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通过指定网络平台填报相关材料。
(二)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复核的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进行网上受理,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后,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申报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申报主体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申报主体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评估评价工作,各类主体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主体不断创新探索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各地应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19〕9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