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 | 建设和交通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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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宁东规发〔2024〕2号 |
【发文日期】 | 2024-01-05 |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4-01-05
第一条 为规范宁东基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宁东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东基地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专用于停放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包括: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用于停放自有或自备专用车辆的、自有或租借的停车场地;专门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地(社会化停车场,包括宁东基地南部和北部危化品运输应急服务站)。
第三条 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对停车场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停车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部门)、驻宁东基地各有关单位和宁东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宁东基地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鼓励支持智能停车管理等新技术应用,推进信息化监管工作,提高停车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部门)、驻宁东基地各有关单位和宁东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职责分工的规定,加强对停车场和场内停放车辆及其驾驶人、押运人员的监督监管。
第六条 停车场的规划和选址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社会化停车场还应当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经评估停放车辆装载介质数量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的,还应当符合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规划和选址相关要求。
第七条 停车场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等标准规定,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化工园区的配套停车场(宁东基地南部和北部危化品运输应急服务站)还应当符合《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T/CPCIF)。
第八条 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运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场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九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信息提示牌,对进场车辆证件(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等)进行查验登记,拒绝证件不全的车辆进场或者劝离。
第十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日常停放车辆及其运输介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结果,制定和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 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应当按照所载运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组布置。对不同运输介质接触后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或存在火灾、爆炸风险的,以及对运输介质泄漏、火灾等事故的施救方法相抵触的,经风险评估应隔开或隔离停放的,车辆应隔开或隔离停放。
第十三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巡查制度,严禁在停车场停车位等区域从事车辆装载介质的取样、倒罐、泄压和罐体维修等与车辆停放、行驶无关的作业行为(配套建设专业维修车间、罐洗车间的停车场除外),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除外。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管理,严禁存在超载、违法改装和安全装置(安全阀、紧急切断等)未投用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第十五条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遵守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主动向停车场管理人员提供运输介质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第十六条 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日常停放车辆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修订并与宁东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技术状态符合规定要求。要与周边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的规定,依法依规对停车场停放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驾驶人、押运人员,以及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条件、消防安全和环境污染防治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危化品运输车辆停放场所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需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第十九条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委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停车场信息化建设纳入宁东基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车辆集中停放、统一管控风险、有序驶入企业装卸,提升安全运营水平。
第二十条本办法引用的相关国标及规范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最新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3日。本办法由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