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 |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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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宁东规发〔2024〕7号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4-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宁东基地节能降碳工作,加强节能降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宁东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宁东基地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降碳方面的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预算额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金融局会同经济发展局,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财政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节能降碳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降碳计划,确定节能降碳工作重点,负责具体节能降碳项目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四条本专项安排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第七条(一)至(三)款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分两次下达,第1次原则上安排50%,第2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拨付后续专项资金;其他支持事项采取后补助方式,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五条 按第七条(一)至(三)款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须为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包括已完工及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宁东基地依法注册或纳入宁东基地能耗“双控”管理范围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经营状况和信用良好的企业、机构,且在申报政策奖补当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应为合格及以上、未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III级(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七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和先进节能技术示范项目。对年节约能源消费2000吨(含)标准煤(当量值,下同)以上的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再给予50元/吨标准煤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采用智能化手段开展节能降碳管理、建设智慧能源管控中心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利用(CCUS/CCS)以及零碳示范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重大节能降碳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宁东基地节能降碳示范项目的,对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等)给予全额补助,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须立足于项目基本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研究成果能够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
(四)支持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优化提升。对开展新建项目设计阶段节能专项优化、存量项目节能诊断的,按照优化诊断费用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存量项目针对诊断结果实施改造并达到预期节能效果的,按照优化诊断费用20%再给予追加补助,追加部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展绿电、绿证交易,对交易成功且完成能耗抵扣的,给予抵扣部分对应的绿电(绿证)交易额30%补助,同一企业一年内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落实《宁东基地节能减煤加氢五年行动计划》 目标任务,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支持节能降碳重点领域能效提升,对首次由国家基准水平提升至标杆水平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创建能效“领跑者”,被国家部委遴选为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的,单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九)支持建设绿色工厂、绿色产品,被评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评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支持使用高效节能装备,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最新版《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中节能装备的,按照单台(套)装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国家最新“能效之星”工业装备类产品的,按照单个产品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对建设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节能主管部门验收的,给予投资额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通过评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自愿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按照审计(审核)费用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创建并经民政部门注册的节能降碳创新中心、产业联盟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十二)对先进节能技术在宁东基地首次应用示范的、应用国家最新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前沿技术的,在第(一)款基础上再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三)同时满足多种补贴情况的,可分别申报,同一项目补助总金额上限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四)其他经宁东基地党工委、管委会研究支持的范围。
第八条 对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的同一项目,本专项资金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可重复享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经济发展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项资金计划申报、汇总和审核。
第十条按照第七条(一)至(三)款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经济发展局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九)项目绩效效果。节能降碳项目包括测算节能量、节水量及降碳、减排效果;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能耗量、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水平、节能降碳潜力、改造措施建议和改造后节能降碳量等。
(十)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十一)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向经济发展局做出书面承诺。
其他支持事项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相应的证书、合同、发票、对账单等佐证资料,并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向经济发展局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开展现场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佐证资料是否与申请事项对应,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经济可行性、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审核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三)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项目经济可行性、总投资合理性。
(五)项目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六)项目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七)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效果。
(八)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证书、合同、发票、对账单等佐证资料是否合规且与申请事项对应。
(九)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经济发展局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项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同时组织项目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资金计划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节能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较强的项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经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金融局会同经济发展局履行资金拨付程序。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应落实到具体项目,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责任人。
第十四条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投资绩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向经济发展局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经济发展局汇总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经济发展局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上报项目的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报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对本专项资金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对采取投资补助形式的项目实行项目补贴资金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
(一)企业项目在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在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招投标的。
(二)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的。
(三)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确需调整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金融局收回资金,划作下一批次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经济发展局报送完工报告。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管委会。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完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发展局作为项目监管单位,需明确项目单位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确保专项投资安全合理使用,及时跟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专项资金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实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未按要求向项目监管单位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现有节能降碳奖补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节能降碳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宁东管发〔2022〕18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节能降碳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