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6.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19-11-21

  2018年6月13日下午19时20分左右,位于宁东镇回民巷村的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外来运煤司机卸煤前,在满载煤的车箱顶部收蓬布时,碰到车辆上方的高压电线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宁东管委会成立由管委会安监局、监察室、工会、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灵武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福海,生产现场主要负责人:李治强,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灵新矿东侧,主要从事煤炭销售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6月13日下午19时30分左右,管委会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位于宁东镇回民巷村的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接到报告后,宁东管委会相关领导及安监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现场核实, 2018年6月13日下午19时许,由金学成驾驶一辆半挂货运车从灵武市银新煤矿装煤运至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负责煤场现场管理的李治强准备和其他工作人员下班吃饭,便口头安排金学成将车开到该公司3号煤场卸煤,金学成将车开到3号煤场后,在上车顶收蓬布过程中,碰到车顶上方的高压线后触电,之前已卸完煤的另一辆车司机强金飞发现后,立即通知该煤场的工作人员,李治强带工人武长喜、王龙辉、杨金忠四人到达现场后,发现金学成站在车顶,头部和高压线连在一起,头部在冒烟,车辆轮胎已经起火燃烧,李治强等人找来灭火器和洒水车,对车辆轮胎进行灭火,在灭火的过程中,金学成头部和身体分离从车顶掉至地面,金学成已死亡。武长喜拨打110报警、120救援电话。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 者:金学成,男,38岁,回族,灵武市马家滩镇人,身份证号码:64212519800710xxxx。

  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组织调查人员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结合调查相关资料、人员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结果,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总结如下:

  (一)直接原因:

  运煤司机金学成在卸煤时,没有观察3号煤场周围安全状况,将车停在高压线下面收蓬布,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

  1、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责任人,无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隐患排查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宁东管委会安监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2018年6月7日联合执法时,安监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下达《现场处置决定书》(宁东安监[2018]35号),环保局下发的《现场检查通知书》(宁东管 [环]019号),综合执法局和宁东镇人民政府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014号)等文书,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处置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业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对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报请宁东管委会对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关闭。

  (二)事故责任人

  1、金学成: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鉴于本人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陈福海: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法人,没有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拒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置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对陈福海处1.3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治强:宁夏乾运煤炭有限公司现场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拒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置决定,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