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19-05-17
银川大重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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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地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在生产车间外墙边露天堆存废油桶15个。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报送陈述和申辩材料,我局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东环罚告字〔2019〕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宁东管委会罚款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东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收入集中户(宁东镇)
收款账号:641301104018010008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灵武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