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东环罚字〔2020〕42号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0-12-22

银川大重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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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地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车间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置装置。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7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报送陈述和申辩材料,我局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东环罚告字〔2020〕3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宁东管委会罚款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东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收入集中户(宁东镇)

收款账号:641301104018010008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