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环罚字〔2021〕17号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1-10-30

宁夏宝廷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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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廷

地址:宁夏宁东新材料园区启源路以北,沙竹路以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6月至7月从新疆广汇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煤焦油(危废类别:HW11,危废代码:252—002—11/252—017—11/451—003—11)5000吨,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18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报送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东环罚听字〔20211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宁东管委会罚款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东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收入集中户(宁东镇)

收款账号:641301104018010008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