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管罚字〔2022〕9号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2-07-21

杨俊杰:

身份证号:642125******030613

地址:灵武市白土岗乡枣岗子村1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东镇马跑泉4、5队交界处七里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雇佣的运渣车司机杨忠林、车牌号宁D 53289,马立刚、车牌号宁A 62260,杨浩南、车牌号蒙K C9296,装载机司机马建,装载车辆无车牌号,擅自向沟内倾倒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东侧原宁建水泥厂内遗留的粉煤灰。

以上事实,有我委《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宁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宁建检字第ZJ005-2022-JC01-13212、宁建检字第ZJ005-2022-JC01-13213)、现场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委于2022年5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东管罚听字[2022]7号)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委报送陈述申辩材料,未提交听证申请,我委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东管罚听字[2022]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调查,你共倾倒约400吨粉煤灰,参照宁东基地综合渣场收费标准及运距运费,测算所需处置费用约为一万六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中固体、危险废物、电子污染防治类第7项“涉及固体废物数量在500吨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委出具的“宁东管委会罚款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委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东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收入集中户(宁东镇)

收款账号:641301104018010008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安娜

联系电话:0951-5918616

地    址:宁东镇中心区长城路宁东企业总部大楼9楼910室

邮政编码:7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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