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管罚字〔2023〕26号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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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斌

地址:宁夏宁东化工新材料园区二区铁路专用线以南、鸳冯路以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23日,委环境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污水处理站北侧空地埋入着一个长约4米、宽约2米、高约2米的长方形铁槽,铁槽上利用防雨布苫盖,防雨布上覆盖着黄土,铁槽内盛装的黑色物质为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生化污泥(属于危险废物),贮存量约为2吨。

以上事实,有我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产生、贮存管理台账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委于20231017日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东管罚20234号)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委报送陈述申辩材料,我委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东管罚2023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十二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东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收入集中户(宁东镇)

收款账号:641301104018010008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安娜

联系电话:0951-5918616

  址:宁东镇中心区长城路宁东企业总部大楼9楼910室

邮政编码:750411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