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3-12-05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2J9Y3X
法定代表人:吴剑峰
地址:宁夏宁东宝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5日,我委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焦化二期精煤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露天堆存大量精煤,未采取有效防风抑尘措施,洒水、清扫频次不足,刮风时出现煤灰扬尘,存在未密闭煤炭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委《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委于2023年10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东管罚告字〔2023〕6号)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委报送陈述、申辩材料,我委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东管罚告字〔2023〕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东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收入集中户(宁东镇)
收款账号:641301104018010008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安娜
联系电话:0951-5918616
地 址:宁东镇中心区长城路宁东企业总部大楼9楼910室
邮政编码:750411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