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管罚字〔2023〕29号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3-12-05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2J9Y3X

法定代表人:吴剑峰

地址:宁夏宁东宝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95日,委环境执法人员对公司焦化二期精煤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露天堆存大量精煤,未采取有效防风抑尘措施,洒水、清扫频次不足,刮风时出现煤灰扬尘,存在未密闭煤炭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委《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照片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委于20231017日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东管罚告字20236号)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委报送陈述、申辩材料,我委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东管罚告字2023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东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收入集中户(宁东镇)

收款账号:641301104018010008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安娜

联系电话:0951-5918616

  址:宁东镇中心区长城路宁东企业总部大楼9910

邮政编码:750411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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