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管罚字〔2023〕33号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3-12-05

宁夏一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DPC27P

法定代表人:吴克崇

地址:宁东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光伏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4日,我委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调取你公司RTO焚烧炉运行记录显示,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7日RTO焚烧炉运行无异常。现场要求你公司在线监测运维人员调取RTO焚烧炉排放口在线监测小时均值历史数据发现,自2023年9月6日22时起至2023年9月7日6时止,共9个小时均值超标,其中,2023年9月7日3-4时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最大,排放浓度为439.7200mg/m3,超过排放限值200mg/m31.1986倍。

以上事实,有我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2023年9月7日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2023年9月7日烟气自动监测设备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2023年9月6日RTO喷淋塔操作记录、RTO炉烟气排放口CEMS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资料、RTO炉烟气排放口CEMS在线监测系统导出数据(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7日)日报表、RTO炉烟气排放口CEMS在线监测系统导出数据(9月)月报表、《关于宁夏一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东管(环)〔2019〕93号)、《关于宁夏一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烯草酮产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东管(环)〔2022〕54号)、宁夏一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原料药及中间体(一期工程-年产3000吨烯草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委于20231019日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东管罚202326号)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委报送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我委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东管罚20232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宁东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收入集中户(宁东镇)

收款账号:6413011040180100081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安娜

联系电话:0951-5918616

  址:宁东镇中心区长城路宁东企业总部大楼9楼910室

邮政编码:750411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