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管委会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1-12-17

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宁东镇、各学校、宁东医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18]633号)、《自治区财政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54号)规定要求,现就规范管委会各预算单位2021年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重点纠正并清理的问题

(一)纠正并清理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以前年度通过各种形式确定的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未到期的一律停止执行;已到期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动作废,并报送清理情况。

(三)不得再以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要求采购单位、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干预采购单位、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二、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采购单位应坚持“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及时根据管委会决策部署,填报《宁东基地管委会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审批表》,审批采购预算资金,明确采购需求,并将审批表资料报财政审计局备案。

(二)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和经批准的采购资金方案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履行采购计划审批流程。

(三)采购意向公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除网上超市、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需按规定在宁夏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模块全面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提前公开时间不少于30日。系统将对采购意向和采购计划进行关联。

(四)采购目录及标准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60号)标准执行。采购方式的选择参照采购目录及标准限额规定执行。

(五)落实限额备案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零星采购项目应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内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限额备案管理”模块及时进行备案。

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必须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四、及时建立单位内控机制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等法律文件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五、规范采购合同管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公示。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严格规范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宁财采发〔2014〕686号)相关要求,依法组织履约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附件:1.《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18]633号)

2.《自治区财政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54号)


                    宁东基地管委会财政审计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