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活动的通知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4-02-07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各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行为,明确采购职责,强化各预算单位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范围界定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是指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预算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拆分导致每个采购项目均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来规避政府采购。

二、明确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主体责任

各预算单位应坚持“谁采购、谁负责”,严格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坚持“简便易行、省时高效”的原则,根据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性质、重要程度等因素,可以创设简易询价、综合评比等多种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项目,各预算单位可以选择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也可以自行选择其他采购渠道。

根据自治区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各预算单位在开展采购活动时要综合评估企业负担,加大减轻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负担力度。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争议事项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预算单位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质疑、投诉和举报(含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受理和处理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对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受理或处理。

市场主体认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向各预算单位提起,各预算单位应依法、及时、准确的做好争议事项处理,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