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19-11-22

各部门(单位)、宁东镇、直属公司、各企业:
  经党工委会议研究,《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宁东基地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

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精神和打造“四个新定位”要求,宁东基地作为改革开放的示范区,为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提升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审代办”,指为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施工前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促使项目早日开工,项目单位凭借《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提请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前各项审批文件的审批服务新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东基地管委会及直属公司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包含科研、民生和基础设施项目)和经管委会相关部门联审同意实施“预审代办”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预审代办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在用地、规划及施工等阶段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理。

管委会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具体细化,梳理本部门预审代办事项,制定预审代办清单,明确容缺条件,延伸预审代办链条,建立预审代办工作服务体系。
  第五条 管委会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各环节出具预审意见,标注“预审批或预许可”,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投资项目预审意见有效期为3个月,政府投资项目预审意见不设定有效期,预审意见仅限于办理相关预审批事项及开工使用,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或有效期到期后自行作废。
  第六条 预审代办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委托、提前介入。项目单位自愿申请,提交《承诺书》后,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前介入进行项目预审,通过预审后出具预审意见。
  (二)统筹协调、垂直衔接。在预审代办过程中遇到无权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报请管委会领导协调解决。
  (三)依法审批、及时转换。项目单位提交行政审批所需全部法定条件后,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
  (四)全程代办、免费服务。对符合预审代办的项目实施全程免费代办。
  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各部门联动审批,确保预审代办事项按时限办结。 
  第七条 社会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选址意见书后,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自行确定项目预审启动时间;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启动项目预审程序。项目单位向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提出预审代办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合格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涂改、或存在与实际不符,以及承诺期结束后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资料的情况,所有后果均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项目进入预审代办程序后,政务服务中心明确一名代办员负责项目审批的全程代办、审批辅导等工作。代办员协助项目单位按照投资建设项目预审批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第九条 各审批部门要视同项目单位已取得土地手续等相关前期手续,依法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实质性预审,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妥善方式出具相应预审意见。
  第十条 审批环节分为用地、规划及施工三个环节。
  (一)用地环节。建设单位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规划建设土地局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含已上报待批),出具土地预审意见。
  (二)规划环节。建设单位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规划建设土地局核发规划条件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通过规委会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预审意见。对已获得土地预审意见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预审意见。
  (三)施工环节。对已获得规划预审意见的项目,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并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规划建设土地局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前介入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预审意见。取得施工预审意见的项目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后,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开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预审意见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单位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落实“有偏则纠”。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终身取消其“申请预审”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具备相关行政审批法定条件后,项目单位有义务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由审批部门依法转化为正式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 实施预审代办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
  (一)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不具备办理条件的;
  (二)项目单位因合理要求需要终止预审代办程序的;
  (三)由于项目单位不配合、不主动或擅自伪造、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预审代办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单位在承诺时间到期后无法提供满足审批所需的法定要件。
  第十四条 管委会各部门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效率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政策解读《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