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1-02-03

制定背景: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精神和打造“四个新定位”要求,宁东基地作为改革开放的示范区,为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提升审批效率,宁东管委会安排专人前往南京和沈阳等地学习调研,宁东管委会结合宁东基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3月1日,经宁东基地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印发。

“预审代办”定义:指为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施工前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促使项目早日开工,项目单位凭借承诺书其他相关材料提请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前土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四项审批文件的审批服务新模式。

适用项目:

1、宁东基地管委会及直属公司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包含科研、民生和基础设施项目)。

2、经管委会相关部门联审同意实施“预审代办”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适用服务内容:预审代办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在用、规划及施工阶段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理

(一)用地环节。建设单位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规划建设土地局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含已上报待批),出具土地预审意见。

(二)规划环节建设单位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规划建设土地局核发规划条件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通过规委会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预审意见。对已获得土地预审意见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预审意见。

(三)施工环节对已获得规划预审意见的项目,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并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规划建设土地局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前介入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预审意见取得施工预审意见的项目可开工建设。

预审启动:社会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选址意见书后,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自行确定预审启动时间;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确定预审启动时间。项目单位向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提出预审代办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合格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涂改、或存在与实际不符,以及承诺期结束后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资料的情况,所有后果均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有效期限:管委会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各环节出具预审意见,标注“预审批或预许可”,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社会投资项目预审意见有效期为3个月,政府投资项目预审意见不设定有效期,预审意见仅限于办理相关预审批事项及开工使用,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或有效期到期后自行作废。

预审监管: 审批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后,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开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预审意见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单位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落实“有偏则纠”。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终身取消其“申请预审”资格。

项目具备相关行政审批法定条件后,项目单位有义务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由审批部门依法转化为正式审批文件。

终止条款:实施预审代办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

(一)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不具备办理条件的;

(二)项目单位因合理要求需要终止预审代办程序的;

(三)由于项目单位不配合、不主动或擅自伪造、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预审代办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单位在承诺时间结束后无法提供满足审批所需的法定要件。

宁夏君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型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项目:2018年1月18日,宁东基地党工委会议(2018年·第3次)研究同意入园建设,2018年5月份办理项目备案,项目租用宁东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标准厂房;2019年3月1日,管委会印发《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君磁项目入园在“预审代办”实施办法印发之前,且租用标准化厂房,不适用“预审代办”政策,政务中心未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的“预审代办”工作。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