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19-11-22

各部门(单位)、宁东镇、派驻公司、直属公司、各企业:
  因根据工作需要,对《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宁东管办〔2017〕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宁东基地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低成本园区,落实“放管服”精神,强化服务提高效率,优化项目审批流程,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节省项目审批时间,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投资项目涉及的各类评价评估服务。
  (一)管委会及直属公司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1.管委会研究同意,且由经发局立项批复;
  2.项目建设主体出具的委托开展项目“多评合一”的函。
  (二)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1.管委会研究同意,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且由经发局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不含企业技改、企业公用工程等);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或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
  3.项目建设选址位于宁东基地核心区各工业园区内(不含独立选址项目)。
  第三条 “多评合一”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调整规划方案、土地复垦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的评估评价等工作。
  “多评合一”的内容由管委会经发局、规划建设土地局、环保局、安监局、社会事务局等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出新增、变更及废止意见,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政务服务中心予以调整。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本着“质优、限时、价低”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宁东基地投资项目“多评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库,服务年限不低于三年。同时,将从服务质量、工作成效等方面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跟踪监管及评价考核,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报告逾期、重大质量问题等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严重违规将直接清退出库。
  第五条  项目建设主体选择“多评合一”服务的,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申请评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服务内容等。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由项目建设主体自行委托,产生的费用(含报告编制、监测及其他费用)由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助;勘测定界等“多评合一”事项由建设主体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管委会承担。
  第七条  管委会委托实施的“多评合一”事项费用需控制在国家、自治区或行业标准的50%以内;无收费标准事项的费用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之内;项目建设主体自行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产生的费用由管委会按照标准(详见附表)进行补助。
  第八条  “多评合一”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之内(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上控制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编制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政务服务中心和项目建设主体共同协商同意,原则上不超过法定审批时限。
  第九条  “多评合一”服务事项原则上按最低报价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  确定“多评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后,项目建设主体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资料清单提交相关资料,确保“多评合一”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多评合一”工作职责: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宁东基地“多评合一”工作,负责“多评合一”系统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库和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全程协调监督解决“多评合一”工作;经发局、规划建设土地局、环保局、安监局、社会事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审批权限完成项目审批或协助报批工作;项目建设主体承担项目评价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及时提交服务成果。根据审批权限,各审批部门应在受理3-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原则上从“多评合一”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主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租赁标准厂房的项目在通过相关验收)后,政务服务中心对于企业自行委托的环评和安评按照“后补助”方式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经合局和经发局确认不再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前期涉及“多评合一”产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额支付费用;已开展相关工作,但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支付相应比例的费用,最高不超过70%;尚未开展相关工作,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管委会明确不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多评合一”工作产生的费用参照第十四条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东管办﹝2017﹞88号)同时废止。

附表 :宁东基地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环评和安评费用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金额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

报告表

报告书

1

0.5亿元(含)以下

3

5

3

2

0.5亿元-1亿元(含)

4

8

4

3

1亿元-5亿元(含)

7

15

7

4

5亿元-10亿元(含)

10

30

10

5

10亿元-50亿元(含)

15

40

15

6

50亿元以上

由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补助

政策解读:《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