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宁东基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19-1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东基地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宁住建发〔2014〕92号),结合宁东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东基地核心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申请、准入、分配、退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宁东管委会主导投资、建设、回购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及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保障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宁东基地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坚持统筹房源、交互使用、分类保障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住建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建、行业监管、指导、检查、监管等工作。

由宁东管委会指定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准入、审核、公示、配租、续租、退出、费用收缴、建立数据资料档案等具体业务工作,负责承租人入住情况的日常巡查和年度复核等管理工作。

由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管理、维护、维修等具体工作。

宁东镇人民政府负责以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资格初审、调查核实、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社会事务、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部门及各派驻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完成联审联查工作,并及时提供认定结果,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宁东基地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宁东管委会直接出资新建、改建和收购;

(二)普通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

(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公寓或宿舍;

(四)受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划拨两种方式取得。

宁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

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宁东管委会提出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类型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住房性质和用途。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合理确定套型结构,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4/785-2012),户均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是集体宿舍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第十一条 通过普通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筹集房源的,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按照当年建设的成本价格由政府进行回购。

第三章  准入对象与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统一管理。

宁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在宁东基地稳定就业的产业技术工人、宁东镇本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兼顾创业人员、外来务工、引进人才等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以企业为申请单位或以家庭(或个人)为申请单位两种方式申请。

(一)以企业为申请单位的,由企业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统一申请;产业技术工人、引进人才等与企业密切相关人员应以企业为申请单位;

(二)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宁东镇本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外来务工、创业人员等应以家庭(或个人)为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以企业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宁东基地无自有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或现居住住房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 

(二)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需签订三方协议,引进人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除柔性引进人才外,其他申请人社会保险由企业缴纳;

(四)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第十五条 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自有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或现居住住房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宁东镇户籍满3年(仅限宁东镇本地居民提供);

(四)与宁东基地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须经人社部门备案)或三方协议,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仅限外来务工、创业人员等提供)。

第十六条 经宁东管委会级别以上认定的各类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引进人才及在宁东基地工作的劳模、英模、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和户籍条件限制,并优先配租。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企业(单位)统一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向宁东镇人民政府或所属辖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再由宁东镇人民政府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对象应当符合宁东基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并向管委会住建部门统一申请审核备案,配租后有剩余房源的,应向本单位以外取得保障对象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出租。

第四章  管理与退出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以申请时间为节点,统筹安排房源,合理搭配楼层、户型,重点保障宁东基地产业技术工人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申请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年龄大小等情况经综合考核后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楼层和区域。

以企业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采取统筹合理分配的方式,本着方便企业管理,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按照企业需求,合理配租楼层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智力、精神等残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人员,由宁东镇民政(或福利)部门予以安置,暂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但有监护人作出相应承诺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载明租赁面积、租金标准、租赁期限、违约处罚、腾退住房等事项,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首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腾退住房。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分配具体房源后,在3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需要继续轮候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租赁保证金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全额退还保证金,违约的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由管委会根据房屋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年收取,租赁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管委会财政局予以核拨,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公共租赁住房;  

(二)偿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三)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维修和管理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退租时,由物业公司核实出具费用清缴证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或借用他人姓名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或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四)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六)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保障对象须按照申请保障住房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采取走访、抽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批准后,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限腾退住房。

第三十二条 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住房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优先为承租人另行安排配租。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由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的物业服务管理、维护及维修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包含公用部分维修养护服务、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维修养护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用部分维修养护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统筹维修,涉及费用较大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产权单位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由管委会财政局拨付。

第三十五条 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维修养护服务由承租人向物业服务单位报修,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专业维修人员或委托工程人员及时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照相关标准向住户收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承租人信用情况,并作为配租依据。

第三十七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公开的要求,住建部门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房源等情况;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须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计划、审核程序、保障对象、分配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对违约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相关部门须配合产权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社会各界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涉及出租、转让、转借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阶段性保障用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明确申请、审核、公示、配租、退出等相关程序,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物业服务单位作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定期巡查、摸底排查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宁东基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宁东管办[2014]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