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6-0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企业废水污染防治,规范废水收集处理,提高水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东基地核心区所有工业企业,所称的工业企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及其他不能利用的废水。
第三条 工业园区配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实现工业废水不出园区、不入黄河。同时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 工业园区坚持雨污分流的原则,配套建成雨水、污水单独收集管网,逐步推进“一类一管”“一企一管”管网建设,建立管网运行维护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为打造低成本化园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业园区实行企业废水排放差异化管理和废水处理市场定价的收费模式。
第二章 企业废水排放管理
第六条 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原则上废水排放量小于200吨/天的工业企业,经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采样、检测、评估,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再建设预处理设施,其废水通过污水专管或由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使用罐车拉运至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七条 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建立独立的雨水和污水收集系统,严禁通过设置三通、临时管线、切换阀等设施或溢流、渗漏等方式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接入雨水收集系统。新建项目污水管道应全部采用明管收集输送,严禁地埋管道;鼓励已建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地埋式污水管道明管改造。
第八条 每家工业企业原则上只设置1个工业废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根据厂区建设实际和防汛需求,确需增加雨水排放口的,须在雨水排放口前端增加雨水收集系统。工业废水排放口须安装标识牌、视频监控、流量计、自动控制阀、在线监控设施;雨水排放口须安装标识牌、视频监控、流量计、电动控制阀和自动留样设备(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集中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九条 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应安装电子液位计、视频监控,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集中污水处理监控平台。初期雨水收集池的液位标高与切换阀门开启联锁,通过设定的液位控制阀门开启或关闭,实现初期污染雨水与后期洁净雨水自然分流。
第十条 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管理制度,包括排放口管理制度、污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张贴上墙,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不熟悉污水处理工艺和安全风险的员工在污水处理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绘制厂区管网分布图并在厂区污水处理站显著位置张贴并及时更新,标明雨水、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附属设施(收集池、检查井、提升泵等)、排放口类型位置和水流去向。
第十二条 企业污水排向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时,国家或自治区颁布有行业排放标准且包括有间接排放限值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无行业排放标准或间接排放限值规定的,允许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未协商的指标执行纳管标准。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初期雨水收集时间为降雨初期15分钟,降雨结束后应及时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原则上10日内全部处理,确保初期雨水池处于清空状态,严禁初期雨水排入外环境。初期雨水收集后,后期雨水达到行业排放标准后排放至市政雨水管网。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因生产调试、发生事故等其他情况产生的废水,因自身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全部处理的,与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协商,对废水采样、检测、评估,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使用罐车方式转运至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工业企业将废酸、废碱、药剂、物料、不合格产品排入污水池,进入污水处理系统。严禁将危险废物转运至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置。严禁将废水交给无处置能力的第三方或个人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自建废水近零排放设施,或委托具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能力的第三方服务单位运营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园区公共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入园企业排污特征,配套完善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再生回用水水质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应急事故池、备用电源、转运车辆等应急抢险设施、设备,鼓励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引进配套事故浓水处理设施,应对进水突变、设备故障或园区突发水环境事故,确保园区水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处理设施性能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改造提升。
第二十条 园区废水处理费用按污染物浓度实施阶梯收费,水质达到纳管标准处理费用作为基准价,超出纳管标准的按照TDS、COD、TN、氟化物等因子超标比例实行阶梯收费,具体费用由废水排放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罐车转运废水信息平台,产污单位、转运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在平台填报电子转运联单,如实记录转运时间、转运水量和接收水量以及转运车辆信息及轨迹。
第二十二条 园区集中污水处理严禁接收危险废物,超能力接收废水,确保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