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0-12-28

一、政策发布背景情况

发布该政策是加快实施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全社会R&D投入水平的根本要求。宁东基地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科技研发项目少,高质量的大项目更是“稀缺品”。2017年宁东基地仅2个项目入围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2018年共35个项目入围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但重大、重点项目仅10个。本政策明确2019年起在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外设立宁东创新发展专项(宁东基地重点研发计划),配套本级财政资金实施,加大对企业研发的财政支持力度。2019年宁东创新发展专项立项项目达到13个,全年新项目总数达到23个,弥补了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支持项目有限的遗憾,政策发布后成效初显。

二、为什么要修订原《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9〕101号)精神,过去实行多年的科技项目评审和验收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在项目验收机制上,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验收,依据科研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进行中期评估或一次性综合验收,科技管理部门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二是原文件对管委会本级财政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宁东创新发展专项)配套资金没有明确“分档配比”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科技厅有关工作要求,重点研发计划财政配套资金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遵循这个总原则,财政资金都可以按照30%比例安排配套。但实际上,企业申报的项目在创新点、质量、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等方面水平参差不齐,将所有项目不分档次统一配套30%的资金有失公允。三是原文件对财政资金的拨付进度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原文件规定财政资金按照3:5:2的原则拨付,即立项时拨付30%,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50%,结题验收后拨付尾款20%。为推动项目研发工作有效开展,补充了不跨年项目立项时拨付60%,结题后拨付剩余40%的原则。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财政资金根据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分档配比的原则。具体如下:

1.宁东基地主导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急需紧缺技术的研发项目、在竞争性评审中获得评审专家全票支持立项的项目,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25%;

2.在竞争性评审中获得评审专家70%以上支持立项,且项目综合平均分不低于70分的项目,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20%;

3.通过竞争性评审且项目综合平均分不低于70分的项目,在项目总预算10%—20%的比例内酌情予以配套;

4.通过竞争性评审且项目综合平均分在60—70分之间的项目,在项目总预算5%—10%的比例内酌情予以配套;

5.能为宁东基地环保和安全两大基石带来明显促进和提升作用的研发项目,财政支持比例可额外提升10%(但总配套资金量不超过30%)。

(二)将原文件中限定的“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修改为“经认定的特殊研究需求项目实施周期可安排在3年以内”,为环保、安全研究等难度大、耗时长的项目提供支持依据;

(三)明确跨年项目财政资金拨付进度为“3:5:2”原则,不跨年项目为“6:4”原则,不跨年项目直接结题验收,无需进行中期评估。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