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 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宁东规发〔2021〕3号
【发文日期】 2021-04-22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1-04-22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宁东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东基地核心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宁东基地核心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同时接受派出宁东基地纪检监察工委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在人烟稀少、交通不便、戈壁荒漠等地方长期贮存堆放大量不明属性固体废物、废液坑塘、废渣的;

(二)装卸、运输、施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喷淋、遮盖、密闭等防治扬尘措施的;

(三)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后,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四)工业企业环境应急设施不健全不规范、应急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围堰缺损、应急事故池未排空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编制、发布、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五)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稀释排放或超标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进行露天喷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六)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竣工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产的行为;

(七)重点排污企业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实施错峰生产或者限产停产的;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物质的;

(九)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未上报或瞒报、谎报的;

(十)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偷排工业废水、有毒有害废水、废液或其他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十一)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利用、处置或无证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危险废物未进行安全处置、规范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十二)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宁东基地核心区内;

(二)举报人提出举报奖励要求,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能够反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或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者线索未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掌握或查处;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情形,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因举报避免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发生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有效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举报人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有效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事实的认定,奖励额度的具体认定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确定,以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企业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位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举报的,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实施本办法所列第五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九条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自查证属实之日起30日内发放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领取时限及方式。

(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帐号等。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以转帐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奖的,应当在举报人被告知奖励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举报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授权他人领奖委托书,以及被委托领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帐号等。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以转帐方式向被委托领奖人发放奖励资金。

(三)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金的,或者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二条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将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透露给他人,谋取举报奖励等行为的;

(二)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三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


附件: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政策解读:《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图解:《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