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宁工信规发〔2023〕4号
【发文日期】 2023-06-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日期:2023-06-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自治区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宁党厅字〔2022〕37号)精神,更好发挥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赋值赋能作用,加快提升我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是指围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实施的: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接入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对企业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需求服务等各环节进行的赋能项目,包括内网改造、平台建设、融合应用、安全构建、生态支撑等产业化项目;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遴选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遴选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各地市工信局、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初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的企业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夏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中央驻宁企业等。

2.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3.申报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项目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效应。

4.申报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即申报项目装备、工艺、产品等不属于该目录中淘汰类范围。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各地区工信、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七条 专家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第三方审核。需要核算补助资金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建设投资额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征求意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第三方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征求生态环保、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意见。

第十条 拟定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本办法第四章所列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拟定项目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开展复审与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资金分配计划,并报自治区财政核拨资金。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产业数字化

(一)5G网络建设与应用。对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5G建设与应用服务,实现园区企业5G网络深度覆盖且落地一定数量5G典型应用场景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照每服务一个园区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二)平台建设方面。对已建成的自治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对已建成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对已建成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信息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和应用系统上云,分别对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0家、100家、200家以上的云服务商,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数字产业化

(一)对落户我区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企业,三年内可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 3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自治区大数据与软件优秀产品、解决方案、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按照投资金额20%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

(二)对企业使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宁夏枢纽数据中心集群内算力服务的,按照合同金额30%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应用工业APP的企业,每个工业APP给予合同金额60%最高3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对企业接入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传输和流量费用给予补贴。政策实行退坡机制,分3个周期实施,第一个实施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个实施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第三个实施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接入企业传输线路租赁费用,第一个实施期每月按照企业实付资金的100%,最高不超过13万元给予补贴,第二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80%,最高不超过12万元给予补贴,第三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60%,最高不超过11万元给予补贴。

2.接入企业互联网流量(包含静态流量、BGP流量)费用,第一个实施期每月按照企业实付资金的60%,最高不超过16万元给予补贴,第二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3.5万元给予补贴,第三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40%,最高不超过11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生态支撑

(一)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网络、数据、商用密码等安全评估评测,两化融合评估诊断以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课题研究、规划设计、标准制订、评估诊断等优化产业信息化发展环境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运行正常,各地工信、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测和监管,帮助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项目达产达效。

第十七条 各地工信、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料审核、专项资金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原《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宁工信规发﹝20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自治区5G网络集成创新项目评价指南.docx

3.自治区“企业上云”评价指南.docx

2.自治区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指南.docx

4.自治区5G全连接工厂评价指南.docx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